第一条 总 则
为进一步加强公有住房管理,坚决杜绝“分而不住、自行调节、转租得利”的不合理、不规范现象,根据教育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意见》(教发[1998]23号)、湖南省《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湘发[1994]34号)及省教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普通高校、普通中专和城镇中小学住房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湘教计字[1995]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有住房租住条件及程序
1、租住条件
在学院房源许可的情况下,可按下列条件安排:
1)学院引进的专业人才(过渡期为三年,期满后退还);
2)学院聘请的外籍教师。
2、申报程序
本人提出申请(外教由外事办提出申请),由其所在部门签署意见,人事处审核,行政资产处提出安排方案,分管后勤副院长批准,最后交行政资产处落实。
第三条 公有住房租住收费标准(月标准)
雨花校区
1、学院内非成套住房每间50元;
2、学院公有成套住房每平方米4元;
3、由学院租用的非学校住房按租金的70﹪。
暮云校区
1、学院内非成套住房每间40元;
2、学院公有成套住房每平方米3元;
3、由学院租用的非学校住房按租金的60﹪。
第四条 公有住房租住的日常管理规定
1、所有租房户都必须与学院签订住房租赁合同,房租由行政资产处计算核定后,报财务处从相关租住人员的工资中扣缴;
2、租住人员不再租住时,必须到行政资产处办理交接手续,并在一周内交出房门钥匙,否则按未交接处理。学院安排的住房,租住人不得转租和外借,因租住人员享受了学院的优惠政策,如查实有私自出租、违规转让、不按期交钥匙等情况的,学院将按每月20元/㎡收取房租;
3、任何教职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强占学校公房,违者从强占之日起,一律按每月20元/㎡收取房租,直至其退出为止;
4、凡调离、除名、停发工资和不再担任辅导员的教职工,均须交回住房,否则学院有权强制收回;
5、不符合租住条件而租住公房者按第三条规定的标准收取3倍租金;
6、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行政资产处负责解释。
湖南科技职学院
2016年4月19日